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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

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

总则

1.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增强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维护展会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展览会的正常秩序,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主办单位尊重并依法维护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参展方应当承诺参展展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投诉机构

3.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由主办单位、入驻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律师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知识产权办公室开放时间为2024年10月13日至18日09:00-17:00。

4.知识产权办公室公平、公正地处理在当届展会期间发生在展馆现场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

受理条件

5.投诉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同时必须是参展商。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投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专利权人同意,可以单独提出投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投诉。

6.投诉人在展馆内发现展位上陈列摆放的展品、宣传品及展示部分严重涉嫌专利侵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投诉。

7.对以往展会已经处理过,而本届继续发现的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投诉人还应出示在以往展览会闭幕后处理侵权纠纷的生效文件,如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调解书、和解协议等。否则,知识产权办公室可以拒绝现场处理重复投诉。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 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 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 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 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9.投诉人按照本规则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投诉,并要求知识产权办公室对被投诉人采取措施的,投诉人须同意承担因实施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并赔偿因不当投诉给展会各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处理程序

10.投诉人需按要求完整填写《纺机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投诉表》,说明投诉的事实和理由,附上被投诉方涉嫌侵权产品照片,并提供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 投诉人的有效证件;投诉人如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须有专利权继承的证明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副本。
    投诉人为外国人、外国公司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提交的有效证件需经公证认证,委托代理人的,其授权委托书也应经公证认证;投诉人为港澳台地区的,提交的有效证件需经公证,委托代理人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 主张权利的专利公告文件。
  • 主张权利的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或最近一年缴纳专利年费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11.知识产权办公室在审核了上述文件后,将其中一份转送给被投诉人,并要求被投诉人在一日内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12.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展出的展品严重涉嫌侵权后,拥有一次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提交不侵权证据和答辩意见的机会除非特殊情况,不得反复变更证据和答辩意见。被投诉人不能在答辩期间内对其涉嫌侵权的展品提出不侵权的有效证据,并且知识产权办公室认为涉嫌侵犯专利权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有权对该涉嫌侵权展品做暂停展出的处理。

13.暂停展出的被投诉人在展会期间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不侵权的补充证据有效的,允许其恢复展出。

14.被投诉的展品已经由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有权对该展品做停止展出的处理。

15.为维持展会的展示秩序,在知识产权办公室作出处理且被投诉人接受此处理后至当届展会结束前,投诉人不得在展会现场对被投诉人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罚则

16.投诉人在展馆内须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发生在本届展会现场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投诉。对擅自与被投诉人进行交涉,在展会现场引起纠纷而影响展会秩序的参展方、非参展方人员,主办单位有权禁止其进入或令其退出展馆。

17.如严重涉嫌侵权的参展方对知识产权办公室的工作拒绝合作,主办单位可以收缴当事人的参展证件,并可以取消该企业下届展览会的参展资格。

18.参展方因涉嫌专利侵权被停止展出或被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19.参展方应当严格遵守知识产权办公室的投诉处理程序和规则,未经许可严禁擅自将知识产权办公室的文件资料带出,投诉及答辩期间禁止录音录像;如有违反,主办单位有权拒绝受理其投诉或答辩。

其他

20.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纠纷,参照以上第4-19条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注:上述处理程序如有变更,以承办单位另行发布的通知为准。